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被告能够认识到自己在家庭生活琐事中的过错,并保证以后改正错误,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