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中**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陈**不服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2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郑市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20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郑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中**限公司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