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郭*、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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