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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法堂组与法**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荥阳市崔庙镇盆窑村法堂组诉被告法庆*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郑**和被告法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5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书,被告承包盆窑村法堂组老鱼塘及周围荒地,承包期限10年,承包费26000元。2013年9月荥阳市索河河道治理工程三仙庙水库至七里河段,盆窑村法堂组老鱼塘位于该征占范围内,荥阳市人民政府补偿该鱼塘附属物108585元,补偿鱼塘土地款162000元,由于法堂组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对补偿款所有权归属模糊,由被告领取了全部补偿款共计27058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盆窑村法堂组对该鱼塘享有所有权,荥阳市人民政府对该鱼塘的补偿款162000元应归法堂组集体所有。根据承包合同附属平面图显示,被告在承包该鱼塘前,引洪道已经存在,并非被告承包后投资建设,法堂组对引洪道享有所有权,因此荥阳市人民政府对该鱼塘附属物补偿中关于引洪道的补偿款38920元应归法堂组集体所有。被告领取全部补偿款,且拒不归还应属集体所有的相关补偿款项,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直接对法堂组集体经济造成损失,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索河河道治理工程中征收鱼塘土地补偿费162000元和原告所有的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892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承包合同属实和领取补偿款27万余元属实,但补偿款是分两次给的,第一次给的23万元,第二次经过法院判决支付了4万元。原告诉称鱼塘附属物10万余元和鱼塘土地款16万余元不属实,这些钱是建塘费用和鱼苗损失共162000元,那10万余元是树苗补偿款。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请,树和里边的设施、鱼塘的硬化和围墙、大坝都是被告所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0日,原、被告签订《承包合同书》,约定被告承包原告老鱼塘及周围荒地,承包期限自2010年5月20日始至2020年11月20日止。因荥阳市索河河道治理工程建设,荥阳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19日对被告的附属物进行调查和汇总,制作附属物调查表和汇总表各一份,确认附属物包括树木591棵、有线水泥杆2根、地埋铜芯三芯电缆95米、地埋铜线1320米、简易棚12平方米、砖砌排水渠12.6立方米、水泥管20米、砖砌墙528平方米、闸墩、墩子20立方米、硬化鱼塘13.5亩,以上总计金额27058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鱼塘土地补偿费系硬化鱼塘补偿款162000元,地上附属物补偿费系砖砌排水渠、砖砌墙、闸墩、墩子共计38920元,上述四种补偿项目已被荥阳市国土资源局、荥**政局明确列入被告的附属物类别,原告认为上述附属物系原告财产,但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鱼塘土地补偿费162000元和地上附属物补偿费共计389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荥阳市崔庙镇盆窑村法堂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1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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