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田趁心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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