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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马**、河南**限公司、淇县**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易有限公司、河南**限公司、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于2015年7月27日向河南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淇县动**有限公司归还孙**21.492万元,河南**限公司、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省**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管民初字第1999号民事裁定,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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