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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与被告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甲2016年3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治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甲、被告朱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甲诉称,原、被告××××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王*乙。原、被告婚后多次生气,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女王*乙有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余*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婚生女孩由某,原告支付抚养费8万元;被告的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原告对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应当赔偿被告损失。

原告未提供证据。

被告提供下列证据:

一、被告及女儿王*乙的户口本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原、被告的结婚证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被告及女孩系城镇户口,孩子的抚养费应按城市标准计算。

本院查明

原告对户口本复印件有异议,认为户口真假不清楚,被告办户口时原告不知道。经审查,本院对原被告是合法夫妻的事实予以认定。

二、被告申请证人张*出庭作证。证人称其是被告余*的堂嫂,去年农历12月份证人从外地打工回来,见被告和女孩在被告娘家居住,今年过年都没回去。经审查,本院对被告余*经常带女儿王*乙在其娘家居住的事实予以认定。

综合以上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原告王*甲与被告余*2013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王*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发生争执,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王**要求离婚,被告余*同意离婚。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婚*女王*乙年幼,且长期随被告余*生活,仍由某为宜。原告王**依法应承担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甲与被告余*离婚。

二、原被告婚*女王某乙由被告余*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52000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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