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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暴**与被上诉人**易有限公司、河南**限公司、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暴**因与被上诉人淇县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力源公司)、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捷公司)、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民初字第23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暴**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暴**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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