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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应山诉徐**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展应山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展应山及其委托代理人景镐举,被上诉人曹**、展**、徐**的委

托代理人鲁**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展红军经本院传票传

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关于该本案诉争房产归谁所有的问题。新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769号民事调解书认定曹**与展红军生育二子,展**及展松松。展松松在展红军购买该房产时也已成年,原审法院认定房产归曹**、展**、展红军三人共有,证据不足,应重新予以核实。另外,关于本案合同效力的问题,如认定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的规定,原审法院未处理购买房屋价款事宜,且未对展**购买房屋后加盖的房屋进行处理,属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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