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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