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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