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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震与陈*、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时震与被告陈*、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时震诉称:被告陈*因资金周转,于2015年2月13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于2015年2月15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5600元(从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9月15日),2015年9月16日起的利息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为止;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住所地均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169号院XX号楼67号,而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郑州市,故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时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2元,全额退还原告时震。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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