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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全立诉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10月1日我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售给我铲车一辆,价款为13.2万元,当日被告收订金1万元。10月13日我给该车加油1000元,要求将车开走,被告推诿。后我欲将余款付清将车辆过户,却被告知车已转卖他人。请求判令被告返还购车订金1万元及利息,并支付1000元油款。

被告辩称

被告无书面答辩意见,但在庭审中称:我与原告10月1日达成口头协议,车价13.2万元,订金1万元,国庆节后原告付清余款,逾期订金烧吃。原告违约不付车款,订金不退。

本院查明

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日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被告以13.2万元价格将铲车一辆售于原告,原告当日付订金一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条一张:“今收到丁**现金一万元整,系付铲车订金,余款壹拾贰万贰仟元整,收款人丁**,2010年10月1日。”2010年10月3日丁**以原告和自己的名义给被告出具一张购车欠12.2万元的欠条后,让被告将车开往指定地点,车钥匙丁**带回;2010年10月13日原告给车加油1000元,由被告开车去河滩为原告工作。2010年10月16日被告以原告迟迟不付余款为由将车开回。

庭审中,原、被告对丁**是原告厂内工作人员身份无异议,但原告否认授权给丁**参与和处理购车事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0年10月1日原、被告经协商达成口头购车协议,并于当日付订金1万元。2010年10月3日、13日原告使用该车,2010年10月16日被告将车开回属实。但余款何时给付,违约如何处罚,以至于后来是因原告未付余款,还是因被告反悔而导致被告将车开走,双方各执一词且均无提交相关证据。因无法确定双方协议中有违约条款存在,故原告要求返还定金1万元应予支持。至于原告要求的利息和1000元油款的问题因无证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丁**返还原告丁全立定金10000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38元,原告承担5元,被告承担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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