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孙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5935元,减半收取296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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