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王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张*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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