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杨**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0.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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