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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与被上诉人海马(郑州**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7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周*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955元,减半收取1477.5元,由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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