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长葛**械厂、范**诉被告许*源汇房地**限公司、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葛**械厂、范**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经审查,原告长葛**械厂与被告许*源汇房地**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约定了因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许*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据此约定,原告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驳回二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长葛**械厂、范**对被告许*源汇房地**限公司、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