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诉被告周**、周**、海国安、洛阳市站区红德保酒行(经营者: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周**、周**、海国安、洛阳市站区红德保酒行(经营者:许**)的银行存款共计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周**、周**、海国安、洛阳市站区红德保酒行(经营者:许**)的银行存款共计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