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王**、屈金付、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12月5日原告将诉讼请求由18万元变更为5万元,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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