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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丁腾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丁腾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腾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农历正月22日,我和老乡十余人在被告丁腾飞在郑州承包的商品房外架建筑过程干活,干活期间被告仅支付了我部分生活费。2014年年底,要求被告支付我全部工资,被告总是推诿,以各种理由搪塞,我让被告给我打了一张3900元的欠条,后来又多次找被告讨要工资,至今未果,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39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正月22日,原告李**在被告丁腾飞在郑州承包的商品房外架建筑过程给其干活,期间被告支付原告部分生活费,2014年年底,经过算账,被告下欠原告工资款3900元,经催要未果,被告于2015年2月27日给原告打有欠条一张2900元的欠条,至今未付原告一分钱,为此,原告诉至贵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丁腾飞拖欠原告李**工资款2900元,有被告给原告打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资款的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欠条上未约定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丁腾飞偿还原告李**工资款2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丁腾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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