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与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及委托代理人王*、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森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期间,原告丁**给被告丁森林在郑州承包的商品房外架工程干活,后经过算账,被告欠原告工资款2140元,由于被告当时没有钱,于2015年2月27日给原告打有欠条一张,欠丁**2140元,此款后经过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没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期间,原告丁**在郑州由被告丁森林承包的商品房外架工程打工,被告当时没有支付工资,后经过算账,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2140元,于2015年2月27日给原告打有欠条一张,欠丁**工资2140元。此款后经过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给原告亲笔写有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丁森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丁**偿还欠款214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丁森林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