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与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以与被告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收取为5500元,及保全费41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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