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王**与河南三**理有限公司、丁**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王**诉被告河南三**理有限公司、被告丁新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勾深清、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大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王**共同诉称:2014年10月4日、10月10日、12月9日,河南三**理有限公司、丁**向马**、王**借款三次,借款金额分别为70000元、150000元、180000元,合计金额为400000元。因河南三**理有限公司、丁**拖欠借款本金和利息,特依法起诉,要求被告河南三**理有限公司、被告丁**给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河南三**理有限公司、丁**共同辩称:2014年10月4日、10月10日向马**、王**借款2次,借款金额分别为70000元、150000元,合计金额220000元,借款本息已经结清。2014年12月9日向马**、王**借款,在借款借据上,借款金额为180000元,实际收到借款本金162000元,已经支付马**、王**两个月的借款利息9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河南三**理有限公司、丁**向马**、王**借款,在借款借据上,借款金额为180000元,实际收到马**、王**借款本金162000元,丁**已经支付马**、王**两个月的借款利息9000元。在庭审过程中,河南三**理有限公司、丁**与马**、王**共同确认:河南三**理有限公司、丁**欠马**、王**借款本金162000元和利息(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照月息2%计算)。另查明:2014年10月4日、10月10日,河南三**理有限公司、丁**向马**、王**借款2次,合计借款本金220000元,借款本息已经结清。在诉讼期间,关于该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利息,原告马**、王**依法撤回对被告河南三**理有限公司、丁**的起诉。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举证、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河南三**理有限公司、被告丁新生欠原告马**、原告王**借款本金162000元和利息(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照月息2%计算),事实清楚,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三**理有限公司、被告丁新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原告王**借款本金162000元和利息(从2015年2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利率按照月息2%计算)。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原告方负担1850元,被告方负担1800元,退还原告方3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