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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众**限公司诉被告舞钢中加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众**限公司诉被告舞钢中加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6日以被告在收到起诉通知后已还款200000元为由申请将原诉讼标的226665元变更为19000元,并于2015年8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众**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舞钢中加矿业**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变更后的诉讼费,变更前的诉讼费470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郑州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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