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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平顶**区朋友圈美食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环诉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朋友圈美食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环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朋友圈美食汇的经营者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环诉称,2015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定《商户用房使用协议》,由原告使用被告部分经营场所与相关设施,原告自己投资经营桂林米粉店铺,合同签定时由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保证金20000元,入场费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投入大量资金与设备经营米粉店铺。同时合同约定原告经营收入由被告管理,按经营额收取使用费、管理费、清洁费合计27%,电费1元/度计算,合同签订后半年期内免收管理费、水电费、清洁费等。然而经营不到半年被告就单方提出极为不公的条件,要求原告缴纳除约定的费用外还要缴纳房租,在多次协商无果情形下,原告不能接受也深知自己无法继续正常经营。8月底原告在此情形下提出解除双方合同,要求被告返还所缴费用,被告也同意解除合同关系,也表示等有了钱就返还保证金、入场费,但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已各种理由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决:1、被告返还保证金、入场费28000元,解除双方合同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朋友圈美食汇辨称,我没有违约,不同意返还保证金,在原告搬走的那天按合同已经自动解除。整个房子是我装修的,跟商场是一样的,使用资源需要交入场费,入场费不应退。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原、被告双方以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朋友圈美食汇为甲方、原告王**为乙方的身份签订了《商户用房使用协议(朋友圈美食汇)》一份,协议约定乙方租赁甲方3号商铺,使用期限一年,经营桂林米粉。其中合同第四条约定:“招商条件:1、乙方使用甲方场地,相关设施,只能经营在甲方允许范围内的产品,在双方约定档口应交费用同时,还需向甲方支付保证金贰万元和入场费捌仟元。2、公共水电费,公共用餐区清洁费及收银员工资,全体商户按一定比例平摊。”合同第五条约定:“应交费用: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必须向甲方交纳入场费捌仟元,商品质量等相关履约保证金贰万元,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并甲乙方确定不再续费后退还,保证金不记息。在合同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而终止合同,乙方保证金不予退还。2、合同期内,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缴纳资产、资源使用费20%,管理费2%,公摊面积水电费、清洁费5%(合同签订半年期免除管理费、公摊面积水电费、清洁费,后期根据营业额绩效考核,相应调整缴纳比例,实行优胜劣汰机制,连续三个月排名倒数第一,公司退还保证金,商户退场)……”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合同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需解除合同,甲方与乙方未取得一致意见时,乙方保证金不予退还及其他任何费用甲方概不负责。”2015年3月27日,原告王**向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朋友圈美食汇交纳入场费8000元、保证金20000元,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朋友圈美食汇向原告王**出具收据一份。

另查明,合同签订后,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朋友圈美食汇向原告王**交付使用了商铺,原告王**也经营了商铺。2015年6月后,双方对于应缴费用不能协商一致,经原告王**与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朋友圈美食汇经营人马凯口头协商,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朋友圈美食汇同意解除合同,返还保证金。2015年9月原告王**撤离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朋友圈美食汇经营,但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朋友圈美食汇至今未返还原告王**所缴纳的款项,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商户用房使用协议、收据、照片、录音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核,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原、被告已经口头协商解除合同,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朋友圈美食汇也同意返还原告王*环的保证金,现原告王*环已经撤离所租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朋友圈美食汇的商铺,故对于原告王*环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保证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王*环要求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朋友圈美食汇返还入场费8000元,因原告王*环已入驻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朋友圈美食汇商铺经营,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朋友圈美食汇给其提供了经营场所和相关设施及环境,且合同已经履行了五个月,现要求退还该费用既无合同约定又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王**与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朋友圈美食汇签订的商户用房使用协议。

二、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朋友圈美食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保证金20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王**承担200元、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朋友圈美食汇承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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