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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州开山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密**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开山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密**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开山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78元,减半收取为2289元,由原告郑州开山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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