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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郑州**民医院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某因诉被上诉人郑州**民医院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5)中行初字第353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自愿撤回上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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