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银**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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