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安阳县紫金山兴禅寺文物保护所、安阳县马家乡人民政府、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5年9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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