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住址,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予以退回给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漯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陈**与禹州**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高*莲诉被告许昌**管理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王**等与邢**、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与程**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诉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中国大**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田*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与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