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住址,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50元予以退回给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漯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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