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9.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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