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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诉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9.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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