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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郑州市中原区春天超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春天超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8元,已减半收取214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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