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贾某某于二0一六年三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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