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与中国人民财**市余杭支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受理了上述申请人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林**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该纠纷于2016年1月26日经杭州市**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申请人江**因交通事故损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辅助器具费,合计222076.63元,由申请人中国人**州市余杭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163156元,于2016年3月5日前付清;由申请人潘**赔偿15091.43元,已付清。

二、申请人江**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今后双方无纠葛。

三、因申请人潘**已支付申请人江**78223.43元,故对上述申请人中国人民财**市余杭支公司的理赔款163156元作如下分配:由申请人江**领取100024元,由申请人潘**领取63132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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