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南阳**总公司、宋**与被告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南阳**总公司、宋**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2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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