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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宣**、中国平安**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善诉被告宣**、中国平安**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善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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