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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叶*为与被告周*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的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叶*基于借条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周*飞返还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22400元(按年利率22.4%自2013年11月4日计算至2015年11月4日,此后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完全履行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周*飞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4日,周*飞向叶*借款5000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后周*飞未还款,故叶*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叶*与周**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周**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叶*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周*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叶*借款50000元;

二、被告周*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叶*利息22400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4%自2013年11月4日计算至2015年11月4日,此后按上述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被告周**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民法院,并向杭州**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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