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新野县公安局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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