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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新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新野县公安局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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