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限公司与被告阳泉**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限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814元,经院长审批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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