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赵某某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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