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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蔡*、周*与被上诉人刘*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周**与被上诉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2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周**委托代理人任**,被上诉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5)息民初字第23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上诉人蔡*、周*。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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