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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品与樊武臣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雷品与被上诉人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樊**的原审诉请为:要求判令雷品停止侵权,返还扣押的车辆,赔偿损失20000元。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汝*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雷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将此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因樊**之子樊保记与雷品之间有经济纠纷,2015年樊保记驾驶樊**的豫DEL177丰田黑色小型轿车被雷品扣押,后经樊**讨要,雷品不予归还。另查明,樊保记已超过十八岁,现已成家。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雷品扣押的豫DEL177丰田黑色小型轿车系樊**所有,其并没有证据证明樊**同意将该车予以抵押,也没有证据证明樊**与雷品之间有其他经济纠纷,雷品扣押樊**的车辆没有法律依据,故樊**请求雷品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关于樊**要求雷品赔偿因扣押车辆给其所造成的雇佣他人车辆的损失2000元的请求,因其没有提供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且该项损失也并非樊**所扣车辆的直接经济损失,故对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雷品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豫DEL177丰田黑色小型轿车返还给樊**。二、驳回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雷品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雷品不服,上诉称:樊**系樊**之父,樊**曾借雷品20万元,约定借期两个月,到期后,樊**拒不偿还本息,2015年1月,雷品向法院起诉樊**,樊**主动以车质押,质押时樊**不仅知情,且也予以默认,期间还为樊**的债务跟雷品协商过。但因雷品缺乏法律知识,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才导致樊**反悔。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保护雷品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辩称

樊**答辩称,涉案车辆系樊**的个人财产,与樊保记没有任何关系。樊保记与雷品之间的借贷纠纷与樊**无关。樊保记已经分门另住、独立生活,樊**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更没有将车辆质押给雷品。雷品因与樊保记之间的纠纷扣押樊**的车辆实属侵权行为,应予返还。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涉案车辆登记在樊**名下,足以证明樊**对车辆的所有权,雷品称系经双方协商将该车质押给雷品,因樊**对此不予认可,雷品又无证据证实质押关系的存在,因此,其占有车辆属于无权占有,应当返还权利人樊**。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雷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雷品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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