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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北京亚**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北京亚**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与被告亚**司之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诉称,我于2006年6月9日入职亚**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6月9日到期终止,单位不再续签,我在职期间经常加班,但亚**司未支付我加班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亚**司支付我1、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500元;2、2006年6月9日至2013年6月9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7701元;3、2006年6月至2013年6月克扣工资3805元。亚**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亚**司辩称,李**于2006年6月10日入职我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6月9日止。劳动合同到期前我方提前通知李**,其表示不同意续签,故我方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第6条规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李**不存在加班。我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综上,我公司不同意李**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于2006年6月9日入职亚**司,担任出租车驾驶员,双方签订期限自2006年6月10日至2013年6月9日止的劳动合同书,其中约定亚**司安排李**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李**在保证安全行车、完成亚**司任务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李**自行安排。

李**主张劳动合同到期后,亚**司不续签劳动合同。亚**司对此予以否认,主张劳动合同到期前已提前通知李**,其表示不同意续签,并提交劳动合同到期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回执意见(以下简称续订回执)予以证明。续订回执载明:“公司与李**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06年6月10日至2013年6月9日),即将届满。根据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公司同意与您不降低该到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届时由**事部与你办理续签手续。请你于收到此《意向书》后十天之内填妥回执意见并归还**事部,逾期将视本人不同意与公司续订劳动合同。本人意见:不同意续订。车号:BK4889,签名:李**,2013年5月6日”,李**不认可续订回执中其签字的真实性,但经本院释明后,其表示不申请鉴定。李**主张其在职期间法定节假日均存在加班,要求亚**司支付2006年6月9日至2013年6月9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另查,李**主张亚**司每月代扣75元税款但并未代缴,要求亚**司支付2006年6月至2013年6月克扣工资3805元。

李**以要求亚**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克扣加班工资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2013年10月10日,因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李**的申请请求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2013年10月16日,李**再次提起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并于当日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李**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续订回执、海劳仲审字[13]第70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对续订回执中其签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经本院释明后,其表示不申请鉴定,故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本院依法采信续订回执的真实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亚**司在与李**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书面通知李**在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续订劳动合同,而李**表示不同意续订。在此情形下,不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故李**要求亚**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之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书中明确约定李**自行安排休息、休假,而加班是指劳动者经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行为,李**作为出租车司机,其运营时间不具有固定性,具体营运时间及休息时间由其自行掌握,因此不存在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情形。李**要求亚**司支付2006年6月9日至2013年6月9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之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李**要求亚**司支付2006年6月至2013年6月期间克扣工资之请求,系双方因代缴个人所得税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李**要求亚**司支付克扣工资之请求,本院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李**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Ο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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