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有限公司不服(2014)二七法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郑州**民法院在执行柴贵州申请执行郑州**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复议人郑州**有限公司不服(2014)二七法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复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郑州**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复议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郑州**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撤回复议申请,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并未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复议人郑州好易家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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