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一初字第5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庄盛**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金庄盛**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由上诉人**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