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郭**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郭**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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