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医院**限公司清丰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医院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清**民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清**民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民医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王**、闫巧幸等与执行裁定书
江**、闫巧幸等与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周**、赵**、张*再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与姚**、刘**、付*、付利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xx故意伤一审刑事判决书
党广钦与马**、郑**、马萍水、淅川县**责任公司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河南天**限公司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市二七区**居民管理委员会与郑州**民医院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