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清丰县人民医院**限公司清丰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医院**限公司清丰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民医院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清**民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清**民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民医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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