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诉被告李*、河南惠**限公司、郑州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李**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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