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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济源市**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凯**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济源市**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凯**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凯**限公司于2013年6月3日诉至济**民法院,请求判令济源市**责任公司给付剩余货款31620元和违约金36260元。济**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3)济民一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济源市**责任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济源市**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河南凯**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3)济民一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济源市**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8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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